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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法院發(fā)布實施59條涉臺舉措 促進兩岸交流合作

        2019-03-06 15:04:50來源:福州新聞網(wǎng)

          福州新聞網(wǎng)2月23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周瑞壬)昨日上午,記者從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該院研究制定了《關于進一步發(fā)揮司法職能,促進兩岸經(jīng)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并于昨日發(fā)布實施。

          措施強調(diào)全面發(fā)揮臺胞權益保護職能,從依法保護臺胞臺企同等待遇落實、依法保護臺胞臺企投資權益和經(jīng)濟合作利益、依法保護臺胞勞動就業(yè)權利、依法保護臺胞臺企知識產(chǎn)權、依法保護臺資企業(yè)產(chǎn)權等方面,提出了14條具體舉措。

          措施提出了切實維護臺胞平等訴訟權利的17條具體舉措,對包括臺胞參加訴訟提供身份證明、授權委托、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申請司法救助、提供法律援助、送達司法文書等一系列事項作出規(guī)定。

          措施就完善臺胞訴訟服務機制提出了18條具體舉措,包括擴大涉臺案件集中管轄范圍、設立服務臺胞專門立案窗口、建立面向臺胞的司法服務平臺、探索建立涉臺案件遠程視頻和異地訴訟平臺等。

          措施還有支持鼓勵臺胞有序參與司法的10條具體舉措,包括積極探索吸納臺胞擔任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聘請臺胞擔任人民法院聯(lián)絡員和人民法院監(jiān)督員、完善臺胞擔任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聘請臺胞擔任審判技術咨詢專家和鑒定專家等。

          據(jù)介紹,措施提出的59條具體舉措中,有的承接過去已有做法進一步完善提升,有的在總結經(jīng)驗成果基礎上有所突破,有的要求一步到位,如“在全省設立臺灣同胞權益保障法官工作室”。80%以上的舉措屬于我省法院的創(chuàng)新性舉措,比如,臺灣同胞可“以臺灣居民居住證或臺胞證作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在大陸從事訴訟活動”;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無需通過公證認證或提交其他證明手續(xù)”;對戶籍在臺灣地區(qū)的被告人,在不妨礙訴訟活動前提下,“允許其在開庭審理期間會見監(jiān)護人、近親屬”;“鼓勵、支持臺灣法學界專家學者參加海峽兩岸審判理論專業(yè)委員會”;“對參與人民司法工作成績突出的臺灣同胞授予福建法院司法榮譽稱號”等。